为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举全院之力破解“执行难”顽症,确保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要求,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谋划治本方面的长效制度体系建设,又要立足现实,解决治标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补齐执行工作短板,筑牢执行工作根基,破解执行工作难题,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琼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任务及阶段性目标
(一)集中强制执行一批涉民生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环保非诉执行案件、房产土地搬迁的案件、立案一年以上未结案件;
(二)2016年12月底前,实现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60%以上。其中,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积案全部执结,执行标的额本金到位率达100%;
(三)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做到件件着地。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85%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70%以上;
(四)2018年6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8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提早一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四、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指导“解决执行难”工作,成立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筹谋划,督导检查,重大案件的执行指导。
(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传煌(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黄张圣(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金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国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唐 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成员单位:执行局、立案庭、政治处、民一庭、民二庭、法警大队、研究室、监察科、办公室、刑庭
(二)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三个小组
1.办公室,主任:苏铭(执行局长)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外单位及院内案件执行的协调工作,定期向省高院、市中级、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执行组,组长:吴豪力(执行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对本院的重点(涉党政机关、涉民生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协调处理,推进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行 ,确保执行指挥中心运转良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定期向综合组进行反馈。
3.综合组,组长:陈宝军(执行副局长)
主要职责: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数据为依据,根据院党组要求,组织开展督导和宣讲。负责收集执行工作中好的建议、做法和经验并形成材料报综合组。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及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对外的宣传工作。
4.督导组,组长:蒙霞(监察科副科长)
院监察科全程跟踪督导执行工作。督导过程中,对在本次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工作不力的,监察科依法依规及时启动追责程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
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关工作要求,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确保领导到位,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并迅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8年5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历年所有未结和终结执行程序案件以及当事人反映有执行能力的其他年度未执结案件,认真进行梳理,分类进行登记,建立未执结案件台账,制作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详细录入案号、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案件标的、未履行数额、履行条件、执行意见与建议等信息,健全完善执行数据库。
(三)阶段性总结和整改(2016年12月底、2017年6月底、2017年12月底)
按照时间节点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方案。
(四)总结验收(2018年6月)
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对工作各方面要求的验收指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对整体绩效进行验收总结。并将工作情况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行为
1.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5日内启动保全执行。并进行三年来相关数字的统计。
2.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及时采取。
3. 强化信息化应用。加快财产查控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线上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在期限内予以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时记录在 案。未进行相关操作的要进行说明。
4.大力加强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符合拒执罪追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自诉渠道启动拒执罪的自诉程序,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积极营造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声势。
5.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予以信用惩戒。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现与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征信系统的对接,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扩大失信名单惩戒效果和提高公众知晓度,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融资、任职等方面的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6.严把终本案件的结案关。终本案件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操作,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终本。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一般不得在立案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按要求完成。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及时立案审查。从严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7. 建立并充分运用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将出台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消化执行积案、难案,分流执行案件、破解执行难题。
(二)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实现阳光执行的目标
8.强化执行公开,以有效监督促推执行规范化。认真落实执行信息公开要求,拓宽执行节点主动公开的范围,深化执行过程公开、节点告知、程序对接、文书上网等工作,及时、全面向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加强执行保障,创新执行工作方法
9.积极改善办公环境,专用办公用房达到标准。专用电脑设备齐全,建立专门工作机制,保障远程指挥、执行会商功能的硬件设施,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办理。
10.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壮大执行队伍,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执行干警的配备不低于全院干警的15%。执行局员额法官不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实现执行干警违法违纪为零。
11.积极进行执行改革,加强执行警务保障。在执行局设立执行警务中队,由执行局统一管理。
12.实现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13.建立专项救助资金制度。加大涉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对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及时的司法救助;主动和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并适时依法予以救助。
14.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执行工作。定期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大格局制度机制;贯彻落实制度机制,定期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推动本级相关部门将失信名单嵌入该部门工作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15.加强执行宣传。制定执行工作宣传方案并积极落实,对典型案例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四)提高执行质效,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6. 不断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严格遵守执行期限规定。用足用好各类执行措施,加快办理进度,提高执行效率。通过采取案件质量检查、定期通报、专项考核等方式对执行案件办案质效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清偿率。积极化解执行信访。
17.创新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内部合力。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立案环节要强化被执行人基本信息采录工作。强化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与保全申请提示,完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的有序对接,充分发挥立案审查和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建立执行案件与在审案件的信息衔接机制,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权益状况。加强审判部门法官对制作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可执行性”意识,避免为结案而结案、忽视后续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确保我院解决执行难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水平。案件执行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端正执法思想,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要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用足、用活、用好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求真务实,依法如实规范立案,规范办案,确保执行效果。
(三)强化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合力。会同公安和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力度,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形成惩治执行“老赖”的外部联动机制。建立立案、审判、执行衔接机制,将执行信息与立案、审判信息对接,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内部合力。
(四)严明执行纪律,促进廉洁执法。要落实好廉洁办案主体责任,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催不执、拖延执行、推诿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同时严格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实行财务统管、分级审批,确保廉洁执法,规范执行。
(五)推动阳光执行,自觉接受监督。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落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执行公正。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座谈,通报敏感、复杂的执行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切实提高执行公信力。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威慑效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执行风险所在,引导公民厘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主动接受督查引导,确保取得实效。执行专项行动期间,要积极接受上级法院督导检查组的督促指导。要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快速交流传递机制,对重大案件、事件和工作信息更要及时上报,并且确保信息畅通。在此次专项活动结束后,要结合我院的工作情况,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书面总结报告,认真接受验收。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