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德强 唐彩荣)被告人蒙某(男,现年33岁)在海口市区开了一家商行,小本经营维持生计。但是最近却因为贪心,多次收购梁某等人盗窃的物品,最终付出了获刑9个月的代价。
经琼山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2时许,梁某伙等几人(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火车东站出站口周某负责经营的便利店内将一批香烟盗走,随后以7000元的价格将该批香烟卖给蒙某;2015年8月9日3时30分许,梁某等几人(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1号黄某经营的咖啡厅内将六瓶洋酒、电脑、手机等物品盗走。随后梁某将被盗的五瓶洋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蒙某;2015年9月2日2时50分许,梁某等几人(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港路23号许某经营的超市内将一批香烟盗走,随后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批香烟卖给蒙某。同年9月3日公安民警将蒙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香烟一批。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蒙某处缴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为12426元。破案后,被盗的该批香烟已发还许某。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3次予以收购,其中第3次收购的赃物价值12426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