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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一次为期两年的“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

(一)2016年12月底前,实现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60%以上。其中,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积案全部执结,执行标的额本金到位率达100%;
(二)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做到件件着地。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85%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70%以上
(三)2018年6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标的金额到位率达8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提早一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财产保全的释明和宣传,立案、审判部门要强化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释明,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门槛,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允许现金担保、资产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加大依职权保全工作力度,对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

2.严格执行被执行人动态财产申报制度,新增财产必须申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对不报、瞒报财产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对要求定期报告财产而不报、瞒报的被执行人,可再次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不受前已因相同事项曾被拘留、罚款而不得再次使用的限制。

3.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申报财产的调查核实力度;充分利用执行管理系统中关联案件检索功能,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涉诉财产信息;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拓宽执行财产查控渠道;设立专门24小时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举报,对于举报成立的,给予适当奖励。

4.完善联动惩戒机制。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会同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会议纪要,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等形成高压态势。对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相关证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加快建立拒执罪公诉与自诉的机制衔接。

5.构建执行工作协调联合机制。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案件,向人大、政协、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通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应善用强制手段依法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之内执结。

(二)加大惩戒打击力度

6.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强化搜查、罚款、拘留、审计、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民事制裁措施的运用。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下落不明或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一律进行网上布控。对逃避、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必须实施司法制裁,违法制裁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要特别注意限制出入境的适用。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形。对于符合录入条件但应客观原因暂不宜录入的,应报分管院长审批。

7.不定期开展强制集中行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唆使的被抚(赡)养人违法占据被执行房屋拒不腾退,阻碍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行为,不定期开展强制集中行动。对被执行人占房不退案件进行梳理,建立台帐。经审核后,对部分被执行人在媒体进行通告,并限期搬离。逾期未搬离的,实施强制腾房。

(三)健全强化执行监督体系

8.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质询和政协委员的提案,适时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主动邀请区检察院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以及不当干预难以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四)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9.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对相关人员及时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时间表、路线图,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定期听取执行工作汇报。本院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分工抓、执行局长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对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严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执行备勤由一名执行干警、一名法警、一名驾驶员组成备勤小组,24小时电话备勤,确保做到与公安部门无缝隙对接。充分利用交警部门车辆查控机制,实现应该控制的车辆及时有效控制。加强区域合作,不断提高异地拘留的比例。

2.加强执行队伍培训。开展全员业务培训,特别是信息化培训,提高互联网+时代执行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质效。继续打造“青年法官导师制”,落实以老带新的“传、帮、带”机制,通过法官教法官、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年轻干警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察科要加强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监察科对执行队伍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问责,督促整改突出问题。落实“一案双查”,出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4.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对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贡献显著、严格执法的执行干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表扬,给予立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充分调动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保障。争取增加执行机构执法车辆配备,确保执行用车需要。增加执行机构通讯系统投入,配备远程可视频通话的执行指挥车辆,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曝光等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日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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