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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游乐场玩耍摔骨折 法院:商家和监护人均有责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0岁的吴浩在父母带领下到彤彤公司经营的“彤彤乐园”游乐场玩耍时,不慎从攀爬蹦床围栏顶摔下来,导致右脚两处骨折。吴浩的父母认为,是游乐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不尽责所致,将彤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7.7万元。彤彤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尽保全保障义务,责任不在自己。那么,这起事故,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案情回顾

  花上千元上游乐场玩

  结果孩子摔骨折

  2015年3月28日16:30许,蔡女士带10岁的儿子吴浩到海口美兰区国兴大道彤彤公司经营的“彤彤乐园”游乐场游玩。吴浩进入彤彤乐园内玩耍,蔡女士与丈夫在乐园外面等候,游玩期间,吴浩爬上乐园内的蹦床斜坡围栏顶上(约离地二三米高),不慎从上面掉落地面受伤。随后蔡女士将儿子送到海口一家妇幼保健院就诊,经检查诊断,吴浩右脚两处骨折。2015年8月6日,蔡女士向海南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经鉴定儿子吴浩构成十级伤残。

  夫妇俩因工作繁忙,花了上千元购了一张彤彤乐园的充值卡,平日一有时间就带孩子出来玩,没想到却让孩子受了这么大的伤害,这也让夫妻俩都没法安心工作,而最让父母担心的则是儿子吴浩是否会留下后遗症。

  最终双方因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夫妻二人决定将彤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还要求彤彤公司向儿子吴浩登报赔礼道歉。

  庭审焦点

  监护人未陪同入场

  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案发时,吴浩监护人未陪同入场。那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蔡女士自己,还是游乐场的经营者?这成了庭审的焦点。

  “孩子摔倒是游乐园的错,况且游乐园蹦床围栏处也没有张贴不得攀爬等字样的提示。”庭审中蔡女士表示,孩子在攀爬蹦床围栏游玩时,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危险并及时制止,而工作人员没有。

  面对起诉,彤彤公司则表示很“无辜”。“孩子在攀爬蹦床围栏游玩,其父母并没在旁看管,未尽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游乐场入口处都有张贴“入场声明”,告知:进场儿童须有家长全程陪同,并提醒家长善尽监护义务;同时在该处还明示,不得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彤彤公司认为,已尽告知、提醒、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彤彤公司辩称,在吴浩办理的消费卡上,也已明确告知游乐园游玩的风险,并提醒其监护人仔细阅读游乐场各项游戏规则,包括一切提示、警示,孩子受到的伤害系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彤彤公司无关,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事故的发生,与游乐场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工作人员事先没有做到提醒注意,并且阻止家长跟小孩进入游乐场,也有一定关系。”蔡女士认为,彤彤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实际措施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蹦床外侧设置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安全保障作用,而非仅仅张贴安全提示应付了事。

  法官说法

  家长未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担责4成

  关于彤彤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的问题。法官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浩受伤时未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彤彤公司经营的游乐园内游乐、玩耍时,该公司应尽到较为审慎、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彤彤公司一是未提示吴浩玩耍时注意安全,二是未提示吴浩不得攀爬蹦床围栏,三是在吴浩攀爬蹦床围栏时未能及时制止,致使吴浩不慎从高处坠地受伤。因此,彤彤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吴浩在受伤时未满十周岁,其父母作为吴浩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因吴浩父母在其进入游乐园玩耍时,未密切关注吴浩的活动情形,未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故吴浩父母对吴浩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吴浩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关于吴浩要求彤彤公司登报赔礼道歉的主张,考虑到彤彤公司及吴浩的监护人双方均有过错,吴浩的社会评价和声誉等方面并未遭受损失,不需要通过彤彤公司的公开赔礼道歉来消除影响,故此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以上人名均属化名)

来源:法制时报 报记者陈敏 肖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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