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智诉被告朱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琼010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春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春慧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