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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执异40号
  发布时间:2017-09-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澳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立华对本院查封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西南侧联华国际.仁邑国际社区一期(翡翠水城)3A2-1103房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7)琼0107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郭立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0107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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