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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各部门:

为确保我院圆满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完成最高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オ,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省高院《关于配齐配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队伍的通知》琼高法〔2018〕182号、市中院《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中法〔201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执行人员年龄结构,确保执行人员配置符合“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任务的人员配比和素质要求,并视情况调整不适合执行岗位的人员;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科学调动、合理配置,最大程度发挥队伍的整体效能,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第三条 轮岗交流干警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素质和身体条件,且需保证执行局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中年龄在22岁至50岁之间的人数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根据需要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干警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 在同一审判执行岗位连续任职达到5年以上的干警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 通过轮岗制度,要保证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审判庭法官的平均比例,并确保执行队伍结构科学合理。

第六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稳定、有序开展,轮岗交流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经党组批准可适当缩短。

第七条 轮岗交流的程序

1.自荐或部门推荐。法院干警可向政治处提交轮岗自荐申请书(书面材料),各部门也可根据轮岗交流要求和法院干警条件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2.资格审查。政治处严格审查自荐、部门推荐人选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业务专长等资格条件,政治处根据实际也可直接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3.提出建议。政治处认真分析岗位要求和人选资格条件,向党组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建议;

4.讨论决定。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事项。

第八条 确定的轮岗交流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轮岗交流工作。

第九条 轮岗交流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好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条 政治处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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