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何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龙经济条件困难,又遭遇执行不能,法院认为陈某龙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向其发放了4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了陈某龙的燃眉之急。
2016年9月,被申请执行人何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申请执行人的父亲陈某乾碰撞致其重伤,陈某乾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9天后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部分责任。经法院判决,何某需赔偿陈某龙75503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到海口各大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房产部门等处查询,并请何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当地法院协助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某也下落不明,法官向其住址发送的财产报告令也未得到回复。法院穷尽措施依然执行不到财产。
通过深入了解,承办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陈某龙经济条件拮据,在其父亲住院治疗期间又产生了大量债务,于是结合本案实际,向其发放了4万元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了陈某龙的实际生活困难。通过沟通,申请执行人陈某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实践中,一方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作为受害者又急需执行款,此时便需要法院灵活司法,人性化执行,以体现司法关怀。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给予救助,切实保障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