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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琼山区法院首次邀请琼山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上午,我院在三楼审委会议室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起由琼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监外执行案,会议由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马传煌主持召开,区检察院检察长王若首次列席我院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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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现场


马传煌院长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的重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能有效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信力。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自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仅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在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努力把每一件司法案件办好,这不仅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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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煌院长发表意见


王若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首先可以实现法检之间对法律适用的统一认识,在案件的处理上达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审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升检察工作和办案质量。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共同体,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法检两家在各自履职过程当中要及时沟通,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从而维护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共同推进法治琼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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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检察长发表意见


 会上,我院审监庭庭长李一坚首先向大家汇报了该起监外执行案的基本情况及合议庭意见,将涉案主体系一名哺乳期母亲的特殊情况向大家作了说明。随后,执行该起案件的检察官发表了检察意见,王若检察长进一步补充意见。最后我院审委会委员逐一发表意见,认真讨论表决。

对该起案件,马传煌院长最后发表意见,他认为,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是趋于妇女儿童的特殊地位来决定的。母亲和孩子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对哺乳期的妇女实行监外执行不单单是母亲的权利还是幼儿的权利,为了不让幼儿丧失母爱,法律明确规定,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哺乳期母亲的权利,此次该起案件合议庭的决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是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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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审委会,我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出席会议,区检察院检察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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