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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自知难逃法网,恶势力团伙成员自首接受审判
  发布时间:2018-12-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梁某系“梁某亮恶势力团伙”成员,主要成员梁某亮在内的部分团伙成员已先后被判刑,梁某一直在逃。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梁某迫于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以争取从宽处理。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认定自首,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其给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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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刑庭庭长陈才刚对被告人梁某宣判


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某壮到海口市旧州镇广州碧豪园林旧州基地,要求基地负责人请吃喝被拒绝。随后,梁某叫来梁某莅(已判决)、梁某诚等人,持砍柴刀、酒瓶打砸碧豪园林旧州基地办公室的门、窗等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632元。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某浪、梁某亮、梁某壮、梁某莅、梁某健、梁某红等人到海口市旧州镇福美村南渡江岸边,将鸿康沙场员工伍某从采沙船上推下水,并持斧头、锤子砍砸采沙船发动机等,造成损失人民币7524元。

2013年1月5日,梁某锐(已判决)得知其朋友陈某兴在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旧州墟爱民东路与吴某浩、吴某元发生争执,便电话告知梁某兴(已判决),梁某兴到场与吴某浩、吴某元发生争执后,即叫来被告人梁某和梁某壮、梁某弟、梁某红、梁某俊(此四人已被判刑)持斧头、钢管等器械追打吴某浩、吴某元,造成吴某浩受轻伤,吴某元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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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琼山法院当场给被告人梁某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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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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