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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民小组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财保48号
申请人:林芳,女,汉族,1993年11月27日出生,住海口市。
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
负责人:李福,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林芳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民小组开户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文支行账户(账号:×××)上的资金人民币11000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芳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民小组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友爱村委会昌文园村民小组存放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文支行账户(账号:×××)上的资金人民币110000元,期限自送达有〇氐ノ槐H〇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林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超
书 记 员 符小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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