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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雄之、许月香与叶玉珍、宋乃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监19号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监19号
原审原告:黄雄之,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原告:许月香,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彬,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玉珍,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审被告:宋乃林,男,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〇尬那洌〇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黄雄之、许月香与原审被告叶玉珍、宋乃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琼0107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玉静
审 判 员 林〇h希
审 判 员 黄小雅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曾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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