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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0107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秀英区政府第二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正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英,女,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黎丽君,女,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
被执行人: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恼上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炎林。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海管法罚字X7[2018]第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缴纳行政处罚款人民币9999元整;2、强制被申请人缴纳自2018年10月12日起每日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9999元整。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申请。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远英
人民陪审员 林尤敬
人民陪审员 邓境宁
二O二O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衍
书 记 员 蔡华圆
速 录 员 陈文燕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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