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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云法庭”审案替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千里之外寄锦旗无声致谢
  发布时间:2020-05-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马传煌收到一个从河北唐山邮寄来的特殊包裹,包裹里装有一面锦旗,锦旗上绣着两行金灿灿的文字“疫情无情人有情, 为民排忧情似海”。 这是当事人通过将锦旗邮寄给我院主要领导的形式,向我院行政庭郭远英庭长表示感谢。

收到院长办转来的锦旗,看到署名,郭庭长想到了这是他今年三月份期间审理的四宗行政诉讼案件的共同原告柳某邮寄来的锦旗。当时,正处于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为了避免岛外当事人来往途中感染病毒风险,同时不让四宗行政案件因疫情影响而改期开庭,拖延当事人宝贵的时间,尽管该案案情复杂,郭庭长还是当机立断,利用“云法庭”如期审理了该四宗案件。柳某因此寄来锦旗致谢,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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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从河北唐山寄来的锦旗

原告柳某与被告海口市某监督管理局的四宗工商行政登记行为纠纷,缘于2017年1月10日,原告柳某的身份证被盗,当日柳某已向公安局报案。此后,柳某的身份证先后于2017年10月17日、10月27日、10月31日、11月28日被他人冒用进行工商登记,成为第三人某新中农业开发公司、某临罗实业公司、某候望实业公司、某乾博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等。2019年4月,柳某因工作需要,在工商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发现其在海口市某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为第三人某新中农业开发公司、某临罗实业公司、某候望实业公司、某乾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后,即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也要求对各第三人向海口市某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柳…”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柳…”的签名均不是柳某所写。我院行政审判庭经对四宗案件审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了海口市某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将柳某作为上述四家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及监事的工商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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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正在利用“云法庭”审理案件

我院在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利用“云法庭”审理上述四宗行政诉讼案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完成整个诉讼程序,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让公平正义不因疫情影响而停滞不前。原告柳某在涉及其本人的四宗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从千里之外的河北唐山寄来锦旗致谢法官为其解决了开庭中可能被感染病毒的后顾之忧,彰显了“云法庭”应用的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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