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琼山法院典型案例之一——袁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发布时间:2020-06-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羚羊角 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认罪认罚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购买羚羊角用于药用。王某某表示愿意帮忙,便联系陆某购买羚羊角2根,在征得袁某某同意后便替袁某某转账定金2000元给陆某。陆某与他人联系购买羚羊角2根后通过快递寄给袁某某。2019年4月20日,公安民警从袁某某处缴获羚羊角2根。经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根羚羊角为赛加羚羊角,赛加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赛加羚羊角价值为4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袁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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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辨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羚羊角2根、羚羊角包装袋1个,由扣押机关海口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袁某某的蓝色华为手机(型号EML-AL00)1部、被告人王某某的白色IPHONE X手机1部和银白色华为GRA-TL00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海关缉私局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已向本院缴纳了罚金。

典型意义:首先,该案系本院今年宣判的第一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赛加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羚羊角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司法机关对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惩处,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坚强决心。通过打击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亦能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其次,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给予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激励,使被告人主动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不仅确保国家司法资源高效使用,而且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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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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