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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1719号
  发布时间:2020-07-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0107执1719号

海口梦琪捌佰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口梦琪捌佰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你收到限制消费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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