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琼0107民初5335号
海口佳倍荣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佳倍荣建材有限公司、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7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本院将民事上诉状副本及上诉答辩通知书送达给你方,你方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