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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自贸营商环境 司法搜查显神威—记琼山法院实施司法搜查,终将案件执行完毕
  发布时间:2020-12-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琼山法院抓“六稳”促“六保”,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以抓铁有痕的态度,彰显执行铁军风范,以善意文明执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为建设诚信新海南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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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人所经营的临高县某采砂场)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以保留设备所有权的形式从申请执行人处购买一台装载机,被执行人在支付首付款后,剩余购机款分18个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在依约交付被执行人装载机后,被执行人并未依约支付分期款,本案成讼。后经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被执行人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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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现场工作人员出示搜查令并送达执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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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及司法会计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并固定相关证据)

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予理会。经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账户中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拒接本案承办法官电话,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所经营的位于临高某采砂场依然在正常经营,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承办法官将案件情况向分管副院长及执行局局长汇报后,随即准备相关搜查手续。在搜查得到本院院长马传煌批准后,承办法官李轩立即持搜查令带领司法会计及司法警察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所经营的位于临高某采砂场。经过现场搜查,本院将被执行人涉嫌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扣押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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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及司法会计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并固定相关证据)

之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释法明理,告知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限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所负义务。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自动向本院案款专户转入部分案款,并将剩余案款转入本院冻结的其公司账户之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训诫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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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及司法会计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并固定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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