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0107执840号
魏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0107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彭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840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主要内容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彭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承揽报酬447291.94元及利息(待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彭城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609.3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