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0107执2854号
潘万兴、陈洁芳、万宁半岛灰沙砖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琼0107执28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一、冻结被执行人潘万兴持有的海南鼎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潘万兴持有的万宁半岛灰沙砖建材有限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陈洁芳持有的万宁半岛灰沙砖建材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