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第23148222号、第30854154号“益禾堂”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同时其亦是美术作品“益禾烤奶杯贴”的著作权人。被告海口琼山善水源饮品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店名、招牌、饮品的杯盖等使用、杯身等使用“图米加益禾堂”商标,但其突出使用“益禾堂”三个大字,“益”字左上角印有较小的“图米”二字。被告在向消费者出具的结账清单中还单独使用了原告的“益禾堂”商标。被告销售的烤奶(奶茶)中使用了与原告的作品“益禾烤奶杯贴”相近似、有部分改动的图案。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经济损失1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12000元。
裁判结果:琼山法院经审理,原告作为第23148222号、第30854154号“益禾堂”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在使用“图米加益禾堂”的注册商标时,突出使用“益禾堂”三个大字,而“图米”字体较小和隐蔽,在结账清单中还单独使用了原告的“益禾堂”商标,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销售与原告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上述二个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利。被告销售的烤奶中使用了与原告的作品“益禾烤奶杯贴”相近似、有部分改动的图案,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并篡改了原告作品的图形图案,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商标、作品标识的意思,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对被告与原告的益禾堂加盟店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的与原告的作品“益禾烤奶杯贴”相近似的图案来源于牛犇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益禾堂”商标有合法来源,故应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第30854154号“”注册商标,并停止使用与该二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登记号:鄂作登字-2018-F-00010039)“益禾烤奶杯贴”,并停止使用与该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奶茶等网红饮品不断成为年轻人追捧的消费对象,知名饮品品牌开设连锁店,可以利用品牌知名度迅速打开市场,而个别饮品品牌的爆红,引来一些商家的模仿和抄袭。该案被告不仅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同时其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攀附权利人知名商标、作品标识,造成一般消费者对奶茶品牌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通过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同时也提醒广大创业者,在品牌加盟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实对方公司授权,避免因“傍名牌、搭便车”而面临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1、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销售与权利人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并篡改著作权人作品的图形图案,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知名商标、作品标识的意思,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对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侵权人的行为对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均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4、对于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侵权人可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