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0107执3795号
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其艳与被执行人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7执3795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39-2号乔海阳光大厦413、414房(不动产权证号:HK314119)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至梁其艳名下。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梁其艳替被执行人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