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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执4127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0107执4127

蒲志明、蒲才亨: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琼0107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0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蒲志明、蒲才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1)琼0107执4127号执行裁定书和结案通知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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