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院长马传煌主审一起重大环境资源案件,8名被告人受审
  发布时间:2021-11-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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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6月4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琼山区法院院长马传煌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邝某美、张某雄、邝某甘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孔某托、邝某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此案由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检察长王若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家属及群众10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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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邝某美、张某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某村鱼塘处建立一采砂场,雇佣被告人尹某斌、王某祥在夜间从鱼塘抽砂,被告人吴某负责铲砂装车并转移沙堆,被告人邝某甘在采砂场内登记运输砂的车牌、记录销售砂子的数量和去向并收取部分砂款,吴某援(另案处理)负责管理采砂场日常工作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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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起,被告人邝某美联系被告人孔某托,让孔某托将非法盗采的砂运输到邝某良(另案处理)的砂场出售。孔某托明知是非法盗采的砂子,仍雇佣郑某优(另案处理)一起运输砂子,并组织被告人邝某豪和林某(另案处理)运砂,由其支付邝某豪、林某运费。邝某豪和林某明知是非法盗采的砂子,仍驾车运输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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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某美、张某雄、邝某甘、尹某斌、王某祥、吴某六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邝某美、张某雄、邝某甘、尹某斌、吴某非法采矿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13.9万元,王某祥非法采矿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30.9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托、邝某豪明知系他人非法采矿所得的砂子,仍予以运输转移,其中孔某托运输转移砂子价值共计人民币31.1万元,邝某豪转移砂子价值共计人民币13.2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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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马传煌院长与合议庭成员作了充分的准备,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得井井有条、规范有序。王若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公诉意见,8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并自行进行了辩护。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此次马传煌院长主审重大环境资源案件,是我院坚持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强化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琼山法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每年都要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审理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反映较强烈、群众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在办案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了法院办案质效的整体提升。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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