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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家KTV 音乐电视作品侵权引纷争,琼山法院“调判结合”促审结
  发布时间:2021-11-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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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案庭审现场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系列案,共65宗案件。其中由该院参与协调的16宗案件,原告在得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后撤回起诉,并成功促成6宗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剩余的41宗进行了宣判。该院判决41宗案件被告歌舞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10000多元至20000多元不等,停止放映并删除其曲库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03首不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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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松原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制作并委托某影音公司出版了两份《原创音乐MTV》合辑,其中包含《敖包再相会》《遇到真爱》等数百多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一份合辑的外包装正面印有原告的专用图标,二份合辑的封底均载明了制片人、著作权人为原告,并有“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其DVD光盘正面及播放画面中亦有原告使用的专用图标。

2019年10月,经原告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调查,各被告KTV在其使用的点唱系统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制作的《原创音乐MTV》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证员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包间,在点歌系统上对选取的歌曲进行播放,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确认是原告合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取证过程已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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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案庭审现场

琼山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合辑,包括歌手现场表演,场景转换,多镜头的切换,有连接音乐、画面的内容,反映了制作者构思,该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制作的作品。该合辑的外包装封底载明了著作权人、制作人为原告的信息。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明,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放映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顾客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唱和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放映权。

另外,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琼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流行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经营场所的位置、规模及所属区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除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和删除各自所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外,酌情由被告根据其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不同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至此该批案件一审审理手续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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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经调研分析发现,当前海南省KTV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对直接购买的点播机器设备所附载的歌曲及音乐电视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能主动核实,导致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在提供给消费者点播服务时,容易侵犯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琼山法院提醒各KTV经营者:随着人们的版权意识不断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不断加大,为避免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KTV经营者应对所使用的作品权利进行合理审查,避免产生权利纠纷及将来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自身经营的企业健康、合法的发展。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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