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0107民初6663号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均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陈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7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均支付租金23750元及违约金7500元,共计 31250 元;二、驳回原告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37.5 元,诉讼保全费 395 元,公告费 780,共计 191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