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欣天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4939866号“七欣天”商标专用权。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11日,于2018年成立自有研发中心与食品科技公司,目前在全国拥有200余家门店,遍布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湖北、安徽等地。
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是某网站(以下简称“乙网”)的经营者,该网站是分类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生活、商务、教育、加盟等综合分类信息,注册用户可在网上免费发布加盟信息。
七欣天公司在“乙网”搜索“七欣天”后出现了“七欣天”螃蟹美食城的加盟信息,该加盟信息、图片中多处出现“七欣天”字样,列明了该加盟项目的介绍、加盟联系方式等。
七欣天公司:以自身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欣天公司诉称,乙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七欣天”餐厅加盟宣传,误导公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导致七欣天公司的商誉及品牌受损,遂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辩称,涉案加盟信息由注册用户发布,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对注册用户发布的海量信息逐条审核,亦无法对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公司已尽到事前注意义务,在原告起诉后也尽到了事后删除义务,并向七欣天公司提供了信息发布的具体信息,根据“避风港规则”公司不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网络平台运营商即乙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站发布涉案加盟信息,是否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用户所发布的加盟信息进行审查。乙公司提到的“避风港规则”,是指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者提供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加盟信息属于特许经营类服务,本案纠纷涉及互联网上商业特许经营宣传中的注册商标权保护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向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具体到本案,乙公司应当通过要求加盟信息发布者提供必要的权利文件等方式,对加盟信息的发布者是否合法享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进行审查,这是乙公司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但实际上乙公司只要求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却未对“七欣天”商标权属、许可或授权状况等进行相应审核。
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后,原、被告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公司表示经过本案诉讼,会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对招商加盟类信息的审核措施,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对于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不直接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来说,客观上确实难以在技术上对海量信息进行逐一审核,如果让网络平台运营商对所有信息承担审核义务,将导致其承担过重的义务,远超出其能够承受的范围。这样不仅危及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最终也会损害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的经营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避风港规则”。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存在前提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网络平台负有不同程度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本案涉及的是对招商加盟类信息的发布,网络平台运营商应承担何种程度上的审查义务。涉案“七欣天”注册商标在餐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乙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发布者提供涉案商标权利文件、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审查。网络平台运营商在未就涉案商标信息进行审查即允许网络用户发布招商加盟信息,将构成间接侵权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