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系第1299950号“”商标注册人,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200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11月,景德镇陶瓷商标荣获“2009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称号,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该商标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被告海口某零售商行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形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带有“景德镇彩”标识的陶瓷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系第1299950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商品茶壶的底部标有“景德镇彩”字样,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景德镇彩”包含了原告权利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其使用在陶瓷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且被告未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产自景德镇地区、具备涉案商标所要求的特定品质及合法来源,故被告销售带有“景德镇彩”标识的陶瓷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景德镇瓷器的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并且符合相应的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镇江香醋”、“西湖龙井”以及本案中的“景德镇瓷器”等等。经营者销售此类商品时,应当注意商品是否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或者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