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0107民初4068号
林胜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荣杰与被告林胜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本金:124484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肆佰捌肆元整)人民币,及违约金利息按每天万分之6.6计算,以应还本金124484元为基数乘0.66‰=每天 82元,暂计从2022年2月1日起计至2022年4月31日共90天7380元,暂共合计:131864元,实际按欠款124484元为基数违约金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诉函、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