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0107执恢413号
王玉菊:
关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菊主动履行剩余案款及利息共计4840.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另将259.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