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0107行审155号
海口宝悦机动车驾驶学校: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综执法桂土决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0107行审15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海综执法桂土决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海口宝悦机动车驾驶学校缴交罚款和滞纳金共计31866.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