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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7民初5843号
  发布时间:2022-10-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0107民初5843

王和武:

原告黄大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6508.80元(自2010年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8月2日止,按年利率3.4%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1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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