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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工地小卖部老板娘非法销售假冒香烟获刑
  发布时间:2023-04-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情简介:2021年6月中旬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陈在昌江县石碌镇工地所经营的一家小卖部内,通过微信联系镇上某商行老板林某(另案处理)购入红塔山、黄鹤楼、芙蓉王等品牌伪劣香烟,后陈在小卖部内将香烟销售给他人,其通过微信转账、扫码支付和现金支付等方式与涉案商行进行结账。经核算,陈涉案商行处购买的香烟进货总金额为97549元,上述香烟的建议零售价总额为103938元。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从陈经营的小卖部内查获的香烟是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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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39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因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罪的危险较小,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本案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其工地小卖部中无证销售烟草专卖品最终构成犯罪,是众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案件的缩影,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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