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林田湖海沙冰共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两周年,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将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其中部分条款鲜明的生态保护色彩更折射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浸润着新时代的价值理念,称之为“绿色原则”。
琼山法院云龙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践行民法典立法精神,肩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旗,并十分注重于构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呵护辖区内乡镇的一方青山绿水。
2007年,陈某从海口市琼山区某镇政府处承包了500亩的水库用于养殖观赏鱼。但其在逐步使用水库进行养殖的过程中,未经过发包方同意在水库边上擅自开挖五个鱼塘,并且存在网箱养殖、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库等行为,导致周遭水域、水库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2019年,为了推进河湖的管理保护,改善本地的水生态环境,海口市琼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陈某进行约谈,催促其终止上述养殖行为,但其均未进行整改。而后,该镇政府向陈某送达通知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2022年,陈某遂将该镇政府起诉至云龙法庭,以其本身未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私建鱼排,排污入水)
云龙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其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私挖鱼塘)
本案中,陈某未经同意和批准在承包水域上搭建鱼排以及进行网箱养殖,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库,直接造成了水库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其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此,该镇政府解除合同有效,云龙法庭依法驳回了陈某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发展,乡村乡镇的经济也逐步上了快车道,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也是每个公民及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只有走好绿色发展之路,才是真正的乡村振兴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