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7执1874号之一
合肥市润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宋娜与被执行人合肥市润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7执1874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责令合肥市润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