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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3-06-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增强案件当事人执行风险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一旦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不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不积极或不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供查证,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将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怠于行使参与分配权利

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怠于应对案外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具证抗辩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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