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实行一审终审的一种简易民事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且该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受理。
三、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小额”如何界定?
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小额”,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金额(即诉讼标的额)应为受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在省份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四、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五、哪些案件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六、小额诉讼程序有哪些特点?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限制。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三)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在一个月内审结。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审结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次数均有限制。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即可依据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小额诉讼程序如何收取诉讼费?
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按照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高院根据本省情况自行制定并在本省范围内施行。
八、小额诉讼程序能否转为普通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且该异议成立或者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九、如何确定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般由受诉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审查时决定。受诉人民法院决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一并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