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7刑初288号
本院在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邝继部、吴坤科、邝继花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中,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邝继部、吴坤科、邝继花、邝继翁、梁德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邝继翁共同修复本案受损的林地和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如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判令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303.60元,被告邝继翁在14701.94元范围内与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连带赔偿其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2691.44元,判令被告邝继翁在1449.24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从2021年10月起计算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止,暂计至2023年7月)。
事实和理由:本院在审查起诉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3 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发现,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三人于2021年10月初至10月12日,每天凌晨2点至凌晨4点雇佣他人在海口市秀英区金沙湾海防林处非法采挖砂土。其中吴坤科和邝继花两人合资人民币肆万元购买一辆二手铲车,然后雇佣被告梁德山开铲车在海口市秀英区金沙湾海防林盗采砂土,邝继部雇佣被告邝继翁等人负责运输盗采的砂土。2021年10月12日凌晨,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等人正在作案时被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铲车被扣。期间,查明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等人共盗采七次、盗采砂土1040余立方米,分别卖给邝继门(940立方米)、邝敦珍(100立方米),其他的卖给不认识的用户,所得赃款除去各种费用,吴坤科、邝继花各分得人民币肆万元,邝继部分得人民币一万多元。梁德山受雇佣开铲车采挖砂土获得收入3500元;邝继翁受雇佣运输砂土约 56-63车,计560-630立方米,获得收入5000元。
吴坤科等人非法采砂现场留下两处砂坑和被挖断枯死的海防林树木,既破坏了地质环境,同时破坏了海岸边的海防林,影响了海防林的生态维护功能。经本院委托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海林研鉴〔202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毁的林木地块面积为0.0169h㎡,被毁林木森林类别为II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沿海防护林,树种是木麻黄。折算出吴坤科等3 人非法采矿共毁坏林木14株,造成的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1468.06元/a。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4《吴坤科等3 人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吴坤科等人非法采矿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需回填砂土219.7m³及按照毁坏林木三倍数量并预留10%的苗木损耗造林,总投资概算人民币27303.60元,其中造林劳务费(包括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浇水、补植、病虫害防治、抚育、管护等费用)共650元;材料费(包括回填土方、苗木、肥料等费用)共26653.6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邝继翁自愿对非法采矿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至海口市秀英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造林地点为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美东村委会昌道村三永公路旁,补植印度紫檀树苗,林种为用材林,面积1.7亩,株数56株,造林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苗木要求胸径8公分以上,苗高180cm以上,株行距4m×5m。造林后,干旱天气每隔3-5天浇一次水,雨季可适当减少浇水次数,直至苗木成活;造林后派人专人看管,防止人、畜等破坏。(具体要求以2023年8月14日五被告与海口市秀英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的《海口市秀英区生态恢复造林协议书》为准)。
2.若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邝继翁在上述期限内未实施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验收条件,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自愿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303.60元,邝继翁自愿在14701.94元范围内与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吴坤科、邝继花、邝继部、梁德山、邝继翁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3425.47元(暂计至2024年2月15日),并于该调解协议公告结束后3日内付清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98-65879016/65878139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