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7民初8314号
海口市纳名沫百货商行(投资人:杨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晋中易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晋中易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晋中易百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采用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