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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琼山法院: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4月9日,琼山法院依法对邓某、王某、琼山某公司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意图骗取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50000元罚款,并严厉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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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缘由:日前,琼山法院收到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琼山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立案申请。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与被告琼山某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因其非被告公司职工,房管部门拒绝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琼山法院在同一时间还收到了该小区类似情况的100余户业主的诉状,均由同一律师统一代理。

本着高效化解群体性诉讼的宗旨和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琼山法院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琼山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优先立案审理,以便推动其余案件高效化解,实现类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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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在证据原件核查环节,法官发现原被告签订于2004年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及付款收据都十分崭新,协议装订处毫无锈蚀痕迹,落款处琼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实际于2014年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面对法庭的询问,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官要求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拨打协议中所载明的原告林某某的电话号码,电话接通后,原告林某某惊诧,称其从未起诉,也未曾委托过律师。

针对上述重重疑点庭审后承办法官随即对该案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经调查得知,该小区业主邓某事先了解了非单位职工与售房单位合同签订于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得知通过正规途径无法办理案涉小区的不动产权证,遂通过朋友找到中介王某,王某提议让邓某和被告琼山某公司共同伪造100余份《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意图骗取法院判决支持,以便实现不动产权证的成功办理,王某、邓某再向小区业主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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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本案中,邓某、王某、琼山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本着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琼山法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决定对其余100余起纠纷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琼山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琼山法院依法对邓某、王某、琼山某公司处以罚款,此举一方面起到了震慑失信者的作用,发挥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也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起到了积极引导的作用。让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也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建设国家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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