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上午9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十二件因酒店提供了可互联网点播电影的播放设备引起的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
公开宣判结束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成员郭煊接受海南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传播中心《直播海南》栏目采访,对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以及裁判理由进行简单介绍,对酒店经营者提供影音视频服务的责任边界进行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0日,琼山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影视传媒公司起诉海口多家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
原告某某影视传媒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原告在公证取证时发现,被告酒店客房内的机顶盒、投影仪等播放设备中的多款App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互联网点播放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主要经营项目为住宿服务,而非电影放映,且提供电视机机顶盒或者投影仪等播放设备已成为民宿酒店服务消费者的常规配置。案涉电影作品均系从合法的第三方开发运营的App搜索后进行互联网点播播放, 被告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案涉电影作品、特定观影会员账号或观影资源链接等,且被告对消费者在其客房内通过播放设备进行互联网点播案涉电影作品的行为并无制止(管理)的可能和必要。故,案涉侵权电影的点播行为系消费者个人选择,而非被告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公开放映。综上,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电视机、投影仪等智能播放设备已成为酒店行业更好服务消费者的基础设施,同时,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通过此次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宣判,明确了酒店行业经营者在提供此类服务的责任边界,引导著作权人回归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合理合法的开展维权行动,避免相关经营主体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谐健康的营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