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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 | 生活环境共维护,相邻关系更和谐——琼山法院成功调和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非常感谢陈法官,被告已经及时调整了管道的位置,也在管道上加装了隔音材料,现在声音已经比我们起诉时小很多了,感谢你们帮我解决这个问题……”。2024年6月3日下午,琼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陈才刚法官正在给一宗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的原告做电话回访,在询问案件后续情况时得到了原告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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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引发的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例如邻里之间因为采光、通风、排水、噪音而引发的纠纷,前不久,家住海口市琼山区的林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22年,林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共同购买了海口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在未与其进行沟通和说明的情况下为小区内的一个商业项目私自架设通风排烟管道,通风管道途经林先生房间的窗口,影响了房间的通风、采光等基本生活需求,且海南降雨频繁,雨水落在通风管道上会发出噪音,影响了正常休息和生活。林先生与妻子二人遂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口某房地产公司、海口某物业公司将该通风管道拆除,同时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陈才刚法官考虑到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或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具有复杂性、反复性、潜伏性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矛盾升级或转移,决定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为了了解该案中原告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陈才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往现场查看涉案楼房的构造、布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解和劝导,最终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二被告同意对涉案管道的位置进行调整以及加装隔音材料,并给予二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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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林先生和韩女士向琼山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琼山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二被告也及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在本案结案后,二原告特地给陈才刚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达对琼山法院及承办法官工作的衷心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和个人应当避免实施排放污染物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公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自行协商、诉前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环境就是民生,琼山法院将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积极能动履职,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为公民营造文明、友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人居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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