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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丨“如我在诉”解民忧,“公正高效”获锦旗
  发布时间:2024-07-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当事人王某冒雨来到琼山区法院云龙法庭,将一面印有“人民法院为人民 秉公断案扬正气”的锦旗送至云龙法庭庭长李轩手中。“感谢法官公正高效的审判,一次性解决了纠纷。”王某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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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云龙法庭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因需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在某房产交易APP中相中了一套海南某公司作为中介人的房产,该房产在该APP平面图显示,房屋门厅处的入户花园被标记为绿色,与套内其他房间的颜色一致。海南某公司遂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了买房人王某与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亦向李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向海南某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15000元。其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该房产入户花园系违建,应予以拆除而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以所购房屋入户花园为违建,海南某公司未如实告知违建情况为由,向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主张李某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海南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2400元。

案件受理后,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买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进行诉讼,法官助理遂向该案承办法官李轩汇报有关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虽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中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如让王某分别起诉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3款“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之规定,承办法官决定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某公司、李某将非属案涉房屋专有部分的入户花园标注为房屋构成的一部分,且未举证证明在签约前将案涉房屋情况、违建后果等明确、全面地告知王某,存在过错;王某在案涉房屋的买卖过程中,未审慎进行查验,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琼山区法院根据原被告方存在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购房定金60000元,海南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这面鲜红的锦旗不仅表达了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赞许,更体现了群众对法官专业素养的认可和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肯定。下一步,琼山区法院云龙法庭将继续坚持不懈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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