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7执1632号 | 失信人 | 邓志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42119680513007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邓志文、柯海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燕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2月28日的利息为2万元,自2013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凤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7民初597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