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7民初6959号
梁华、陈英吉:
原告吴海利诉被告梁华、陈英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华、陈英吉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7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海利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海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5.0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244.19元,合计4399.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