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针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施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两个重要规定,分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立案登记制是否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是的,《意见》和《规定》是根据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和制定的,在遵守立案登记制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现行法律相关规定。
3、立案登记制是否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目前登记立案仅针对初始案件,具体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
对于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同时,对于诉讼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
4、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法院是否都应当接收?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自诉状,人民法院一律接收。但以下五种情形除外:
(一)违法起诉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当事人的起诉、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如何处理?
答:立案人员会先当面进行释明,当事人坚持提交诉状的,立案人员会接收诉状并记录在册,但不予登记立案;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书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6、登记立案是否还需要提供除诉状外的其他材料?
答:是的。除诉状外,当事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起诉人、自诉人如果委托他人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被告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的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起诉人、自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诉讼材料清单。
7、当事人提交起诉、自诉材料后,人民法院会向起诉人、自诉人出具书面凭证吗?
答:除了本问答3、4条所述情形外,当事人提交起诉、自诉材料,人民法院将接收并出具加盖人民法院收讫文书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同时注明收到日期。
8、接收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是否意味着已经立案或必须立案?
答: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不等同于立案。接收起诉、自诉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会区分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予以释明;
(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9、当事人的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立案人员会当场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经当场补正,起诉材料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无法当场补正的,立案人员会向当事人发送《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加盖人民法院文件收讫专用章。
指定补正材料期限一般为七天,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0、补正诉讼材料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会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按《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没有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决定不予立案。
(三)经过补正后,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决定不予立案。
11、当场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答:区分不同类型案件,法定审查期限分别是: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2、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法院仍然无法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将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法院将先行立案,移送审判庭审理。
13、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会怎么处理?
答: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14、什么是虚假诉讼?发现虚假诉讼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意欲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为维护司法权威,促使当事人合法行使诉权,法院将如何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答: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一)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是不是所有纠纷都可以到法院立案寻求解决?
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需要到人民法院来解决。当事人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