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南省法院案件级别管辖是何标准?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5亿元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谁可以当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为普通委托,代理人只能为一般诉讼行为。如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应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能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六、如何提起反诉?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七、如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八、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为书面形式,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
九、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一)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和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十、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十一、民事诉讼案件如何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十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但涉外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