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行为,现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提示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保证向法庭的陈述、提交的住址、联系方式、诉讼文书上的签名、捺印、盖章、证据材料真实准确。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不应滥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申请鉴定、重复提交相同证据、重复申请调查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以无故拒绝提供送达地点、联系电话,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等方式消极应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告受案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或机构就案件审理进行信访、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借助媒体炒作、诬告等方式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法庭将认为这是对主审法官、合议庭公正司法的不信赖,是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法庭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向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开。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二)作虚假证言或以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七)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十)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十一)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十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诚信诉讼义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可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不诚信的情况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的单位、管理部门,并将不诚信的情况录入社会征信系统,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